1. 依据查新自愿原则,查新委托人有权选择查新机构,反之查新机构也有权接受或拒绝查新委托。

2. 查新委托受理后,查新委托人应认真填写“科技查新委托合同书”及与查新机构订立合同,并交纳查新押金。

3. 查新委托人必须提供与查新项目内容相关的真实材料,包括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研究内容、查新点、检索词等,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及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4. 查新委托人不得使用相同的查新项目内容,且要求同时出具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查新项目名称或查新目的不同(成果、立项)的科技查新报告。

5. 查新委托人应清楚查新完成日期(国内外查新10个工作日,国外查新7个工作日,国内查新5个工作日),若要提前,需在3日内声明。

6. 科技查新报告撰写后,查新委托人(熟悉项目的)要参与讨论(查新员从查新角度把关,查新委托人从专业角度把关),以便做出客观的、公正的、准确的查新结论。

7. 查新机构只向查新委托人提供2份盖有查新专用章的科技查新报告。

8. 查新委托人在接到盖有国家承认的查新单位公章的科技查新报告后应立即交纳科技查新所需要的费用,不得拖欠。

9. 科技查新报告生效后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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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查新委托合同提交网址:BALIS联合信息咨询中心-科技查新

科技查新委托合同书下载:科技查新委托合同书.doc